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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中级法院法官周艳君罔顾事实、胆大妄为、贪脏枉法、重罪轻判

天涯杂谈 33 0 3 天前

      我们怀看无比悲痛机力您反映一起令人心碎的刑事案件及其附带民事赔偿判决中存在的严重问题,恳请您主持公道。
      2024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杨新辉伙同其父驾车前往被害人杨松付家中,实施了极其残忍的杀人行为,导致杨松付不幸身亡。杨松付作为我们家庭唯一的顶梁柱他的离去瞬间使整个家庭陷入绝境:我(唐国娥)已是年届五十的农村妇女,丧失主要劳动能力;家中尚有未成年的幼子(杨东春)需要抚养;家庭经济来源彻底断绝,生活陷入极度贫困。
     在随后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我们作为原告(唐国娥、杨东镇、杨东春),依法提出了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在内的合理赔偿请求,总计人民币1,240,912.5元(具体构成为:死亡赔偿金1,024,8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31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这些诉求是基于我们家庭遭受的实际、巨大且持续的经济与精神损害计算得出,是我们维持基本生存和抚育未成年子女的最低保障。
然而,由审判长周艳君法官主持作出的民事赔偿判决结果,令我们深感震惊、绝望与不解:
     1.判决金额严重背离实际损失与诉求:尽管被告人杨新辉在庭审中曾口头承诺赔偿20万元,但最终判决仅支持了我们主张的“直接物质损失”中的49,740元(令人费解的是,该判决同时载明被告人已“自愿赔付”8万元)。
     2.关键赔偿诉求被完全驳回:判决书明确驳回了我们关于死亡赔偿金(1,024,8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312.5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三项恰恰是弥补受害人死亡给家庭造成的长期、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的核心部分。
     3.判决结果未能体现司法应有的温度与公正:面对一个因暴力犯罪失去主要劳动力、陷入赤贫且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育的破碎家庭,该判决所确定的微薄赔偿数额(甚至低于被告人已支付的所谓“自愿”金额),完全无法保障我们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和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权益。这无异于对我们家庭遭受的深重苦难的二次伤害。
     我们不禁要问:如此判决,如何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如何能抚慰受害者家属濒临崩溃的心灵?如何能保障一个失去父亲的孩子拥有基本的生活和未来?审判长周艳君在此案民事赔偿部分的裁判中,未能充分考虑我们家庭面临的极端困境和依法应获赔偿的正当权益,其判决结果显失公平,令我们感到彻骨的寒冷和无助。
      我们作为无权无势的普通农民,在痛失亲人后,面对如此不公的裁决,深感申诉无门。万般无奈之下,唯有恳请上级领导:
    一、彻查此案民事赔偿部分的审理与裁决过程,特别是审判长周艳君是否存在罔顾事实、曲解法律、滥用自由裁量权甚至其他不当行为;
    二、依法纠正这份显失公正的民事赔偿判决,责令重新审理或依法改判,支持我们合法合理的全部赔偿诉求: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
      我们泣血恳求!恳请领导体察一个破碎家庭的锥心之痛与生存之艰,为我们伸张正义,还法律以尊严,还人间以公道,给我们这个风雨飘摇的家一个活下去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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