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人:刘同玉,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202197310061512,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羊里街道办事处羊里村人,联系电话:13806346899。 被上访人:1、吕爱全,男,济南市莱芜区孟花园社区党总支部书记,联系电话:13963406678。 被上访人:2、朱恒霞,女,中共党员 现莱芜区孟花园社区物业经理。联系电话:13561747276。 上访诉求: 1、二被上访人依法支付拖欠上访人90余万元欠薪。 2、依法诉求被上访人归还上访人索贿款物。 3、90余万元欠薪3年利息,3X90万X3%X4=39000。 4、讨要欠薪产生的费用3万元。 共计:979010元(九十七万九千零壹元整)。 上访事实与理由: 一、 保安公司负责人刘同玉,与孟花园社区原物业经理唐玉宝签订了一年的安保服务合同,从事该社区所属小区门卫和秩序维护工作,付款方式,一个季度一支付 2018年10月31日,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街道办孟花园社区物业经理唐玉宝在社区书记吕爱全的安排下,与当事人签订了一年的安保服务合同,安排6名人员服务社区所属珍珠花园小区门卫和秩序维护工作;并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上访人按季度开具税务发票,孟花园社区及物业安排财务支付费用。每名人员每月劳务费用是2300元。一年的时间,双方合作得很愉快和融洽。 二、 快干到一年的时候,孟花园社区物业公司物业经理由唐玉宝换成了朱恒霞,更换后,朱恒霞找种种借口,不续签服务合同,只让当事人他们干活,拖欠他们劳务费用长达6年时间,累计欠薪90多万元,索要当事人巨额财物。 上访人他们快干了一年的时候,社区更换朱恒霞为孟花园社区的物业经理,在上访人与其对接后,劳动强度增加了,也需要增加人手,双方经过协商后,从原来的6名人员,增加到8人。上访人要求物业经理以此机会把合同签了,但朱恒霞借口社区书记吕爱全很忙没时间见不到人为由,一直不续签合同。朱恒霞并对上访人刘同玉承诺:“签不签合同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工作干好,你们这点钱欠不下你们的。”因上访人招聘的人员,都是老百姓,吃苦耐劳,都能召之即来,并且干得很专业。社区书记吕爱全和物业经理朱恒霞都看在眼里,业主也都称赞他们尽职尽责。在后来的几个月里,社区书记吕爱全让上访人到社区会议室开会现场,把孟花园社区所属的万福小区又上了4名人员,一是疫情防控和小区安全管控加强 安保人员增加了,相应的开支和费用也增加了。12名人员的劳务费,从2019年11月1日到现在,上访人都是从亲戚借款和银行贷款,给大家发劳务费,还不完的人情债和银行贷款利息,更是让上访人雪上加霜,举步维艰! 三、 拨打12345只是上传下达,派出所报案只是同情不直接管辖,信访反映只是和稀泥。 6年的奔波,6年的报警和信访,该走的程序都走了,该找的门子也找了,但换来的却是朱恒霞的变本加厉。“你投诉到哪里也是得到我这里处理,你告到中央,也是我处理!”公权力的行使和拿捏,不容置疑。为了拿回属于自己的血汗钱,上访人无数次地拨打12345市民热线反映情况;先后到辖区派出所反映情况,派出所均以不属于管辖范畴并表示同情。2024年10月28日,莱芜区凤城街道办信访办工作人员信函告知上访人正式受理此事,限期为60日内,12月25日前办结。期间一直没任何人联系处理此事 快近60日,信访办尚鹏电话告知上访人前去一个私人茶馆协商解决此事,一见面以没有签订合同和只是调解为由,说他已和吕爱全书记商量好了 不能按实际拖欠我们的费用给我们 按他们说的金额给我们 如果我同意 就把这个账给挽住 一年内给我们 要不他就不管了 赤裸裸的坑骗老百姓 2024年12月23日诱骗上访人签字后,事情就不了了之!信访办主任尚鹏的这番神操作是不是典型的不作为?!从2018年11月1日到现在6年的时间,只要给社区领导和物业经理送上点礼品包括购物卡,社区就会打给8万或10万的,不送礼就一分钱不给打。6年时间,累计恶意欠薪90多万元。从2025年1月31到现在又有半年时间了。以前拖欠的费用不给 现在干的也不给 因为孟花园社区及物业恶意欠薪,保安生存难保,上访人先后被安保人员起诉到莱城区劳动仲裁委和莱城区人民法院。这些所有的后果都是孟花园恶意拖欠费用所导致的。大家都不明白 收取了小区居民的物业费都干什么了 面对现状和困局,上访人真是到了叫天不灵,呼地不应的艰难。因为地方信访领导的人的渎职、踢皮球,能把民众的小事弄大,大事弄炸。《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因特定情形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措施。这些情形包括超越或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且明确指出应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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