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反映材料
反映人:崔孝健,男,户籍地:湖北省建始县三里乡二龙湾村一组,身份证:422822197910083014,电话:15694709921
被反映人:郑权,审判长,审理案号(2016)内072民初1689号案件。
被反映人:王宝珍,审判长,审理案号(2017)内民终467号案件。
被反映人:审判长(高盼)。审理案号(2021)内0721刑初111号判决
被反映人:王小峰,检察官。
反映诉1. 恳请依法对被反映人王永生、郑权、王宝珍及阿荣旗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中可能存在的程序瑕疵、事实认定争议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2. 依法对被反映人王小峰在检察监督环节的履职情况开展审查,厘清责任。
3. 全面核查本案相关人员违规违纪行为,滥用职权,互相勾结,没有管辖权,北京没有移交涵,公安部没有指派。维护本人合法权益。依法追责。
事实与理由
一、火灾事故及司法诉讼争议
2015年8月5日14时许,因供电设备异常运行,本人经营的食品厂锅炉房电机过热引发火灾,导致厂房及设备损毁。阿荣旗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明确起火点为电机接线处。灾后,本人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
2016年,本人向法院提交消防事故认定书及多项证据,诉请赔偿。一审法院(案号(2016)内072民初1689号,审判长郑权)在对方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驳回诉讼请求;上诉至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内民终467号,审判长王宝珍)、高院及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小峰)后,均维持原判。案件审理中,法院对消防部门的专业认定未充分采信,且未对争议事实作出合理解释,导致裁判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作为法院负责人,王永生对本院案件审理监督存在缺位,影响司法公信力。
二、后续争议事项
1. 行政措施与经营损失:2018年6月25日抗诉被驳回后,6月28日,本人在送货途中,相关部门采取行政措施扣押车辆货物,并限制人身自由10日。期间以协商条件引导本人签字,客观上导致企业经营中断,库存商品过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 异地协助及权益保障争议:2018年9月,本人在北京期间由属地人员协助返回当地,过程中身体受伤;2019年3月,本人报警求助后,相关事项处理存在程序争议;2020年,本人住房在未充分告知的情况下被司法处置。在此系列事件中,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未充分履行监督职能,致使部分争议未能及时解决。
3. 刑事程序争议:2020年12月20日,本人夫妻被带绑架到至阿荣旗非法拘禁一个月,并被判处刑罚四年半。一二审庭审过程中,都没有举证制证,没有法庭调查,更没有本人的陈述和辩解,完全是一人谈,请求核实开庭全过程视频。服刑期间,申诉材料流转存在障碍,中检拦截申诉材料,高院出假红头文件。高检巡回检察组冷眼旁观,监狱暴徒对我狂打,干警恐吓辱骂。都不让我申诉。人身安全保障存在不足,执法环节存在程序不规范问题。本人从2025.6.1出狱后到至今为止完全没有自由,一直被打压我的单位派人控制。没有我的容身之处。
上述人员在司法及行政履职过程中,完全是事实不清、程序瑕疵或监督缺位等问题,而且是趁本人在北京住院的时候绑架到阿荣旗非法拘禁一个月后强行判刑四年半,本人没有犯罪事实,北京没有移交涵,公安部没有指派。他们更没有管辖权。导致本人合法权益受损。现恳请贵单位依法调查核实,依规处理相关争议,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此致:
最高人民检查院
反映人:崔孝健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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