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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钢城区村民打工回家路上出险致残 公路交通政府三家责任单位不给补偿一分钱

天涯神贴 34 0 前天 11:16
济南市钢城区村民打工回家路上出险致残
公路交通政府三家责任单位不给补偿一分钱
尊敬的国家信访总局: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处领导:您好!
在您百忙中,给您繁忙的工作增添麻烦,心中很不安,但作为一名无权无势的普通农民,因为在生存的艰难崎岖小路上,遇到了无法逾越的困境,所以,只好求援于您了。
因为责任部门监管不利,管护缺失,造成正常行驶的打工者车翻人伤。当伤者求助12345市民热线后,理应本着积极协调的态度去处理伤残事故和医疗费用结算。让事故矛盾化解,也给伤者以心灵抚慰及经济补偿和救助,但是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城乡交通运输局、钢城区艾山街道、莱城区钢城绿化承包方人;因为三方人拒绝履行责任,热线转到相关部门后,让其举证走法律程序,令人愤慨!从上访人出险受伤,到现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已经花去1万元的医疗费,不仅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一分钱补偿,也没有得到一句安慰话语。三责任部门和个人漠视他人生命的态度,让伤者流血又流泪;三方责任人集体沉默应对和冷处理的行径。在上访人受伤的身体上再次撞出殷红的鲜血。这是发生在习主席依法治国,法制健全的国度里发生在文明泉城的令人喉咙里喷血的事实。
上访人:丁良香,女,1962年12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203196212017720,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庙子村人,联系电话:15306443467。
被上访人1、亓学富,济南市钢城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住钢城区府前街60号,联系电话:053175879777。
被上访人2、钢城区艾山街道工委书记,高加功,联系电话:0531-76891606.
被上访人3、邹立平,钢城区绿化工程承包人,住济南市莱城区,联系电话:13563488078。
上访诉求:1、依法诉求三被上访人支付上访人医疗费1万元。
2、依法支付上访人因伤残住院产生的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打车费3000元。
3、精神抚慰金6万元。
4、后期长期康复、治疗费(伤残九级)6万元。共计133000元。
上访事实与理由:
一、 只因责任部门城乡公路、乡镇对乡村公路疏于管理养护,直接造成上访人车翻人伤。
2025年4月4日,在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庙子村民赵方合的介绍下,上访人丁良香跟随赵方合到本乡镇寨子村西的联合乡村公路栽植绿化树木侧柏树。绿化承包人邹立平口头承诺每天工资70元。4月10日下午5点30分许,上访人下班回家,在骑电动二轮车行驶到钢城区外环路(方家庄村西)涵桥洞时,(该涵桥洞西高、东高,每逢夏季积水深达50多工分,由于失修、失管,加上地下水泥、顶层沥青,长时间的风化、水化,造成路面坑凹不平,最深的车辙达20多公分,淤沙、石子、浮土成为交通事故的制造者)被桥东内的浮石子和沙子绊倒,直接当场造成上访人车翻,二轮电动城直接砸在了上访人的右腿膝盖上,疼的上访人呼天喊地。看到发生事故后,村民赵方合、王道菊等人把上访人抬到电动三轮车上,送往钢城骨伤医院,经医院拍片检查,右腿膝盖骨裂、髋骨骨折。到现在已经治疗一个多月,至今上访人疼痛难忍,一周一次的复查,就要花去880元钱;整个右腿红肿、血瘀。吃饭、大小便都需要人照顾和伺候。都到立夏时节了,花生、棉花地瓜、玉米仍然没有播种。
二、  责任单位不作为 受伤上访人流血又流泪
乡村公路出现坑凹,淤泥、积水、马路陷阱等障碍物和看到的风险物;相关、职能部门是可以预见的,一个分管全区、全街道的一把手,却能对乡村公路上的杀手、风险却视而不见,是一种何等为官之道???做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在中央大气候治理干部懒作为、庸作为和不作为的求真务实的大背景下,还出现这种漠视民生生命安全的典型案例,不得不让人深思。事故是防患于未然,不是去亡羊补牢。按照事实认定,三被上访人的不作为是直接造成上访人伤残的根源,三被告应该负责此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因为三被告的冷漠、漠视和过错,不仅给上访人直接造成身体伤害,精神疼痛(和后续长期治疗)无疑在上访人受伤的心灵上再次撞出殷红的鲜血。因为高额的诊疗费负担,压的让上访人喘不过气来。因为照顾我,丈夫也失去了外出打零工的机会,直接变成了失劳家庭。
三、高额的医疗费、复查费、后续治疗费把上访人的身心压塌
一个多月的医院治疗后,因为无钱再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现在回家后开始保守康复治疗,每周一次的复查,一次复查费高达880多元;也让上访人的经济羞涩雪上加霜,现在由邻村罗汉峪村第二卫生室的朱本军给予治疗。也欠下医疗费3千多元。康复、后续治疗也是个无底洞,面对现实,可谓欲哭无泪,儿子离婚后还给舍下一个16岁的孙子,需要供吃供喝,学杂费等,本来就失劳的家庭,只能靠着老伴一个月160多元的养老金维持。现实就是,生命的意义就是活着。《中华人共和国保险费》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住院伙食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护理人员的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和精神抚慰费等。这些法律所规定的所有的费用该由哪家单位给我买单???我遭受的损失谁给我偿还???????敬请法律和正义给我一个肯定的答复!!!!!!!
四、索赔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违约过失责任的,求职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该按照员工每月工资的两倍支付赔偿金;可以视为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乙方因劳务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建设和养护工作”。
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村、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费用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享受医疗一次性补助”。
6、《工伤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职工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起政府不作为导致的伤残案件的出现,其公平、公正如何?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它不仅摧毁了人们对政府诚信事实与公正的认知,从而让政府的公信度大打折扣,不再相信事实与法律。
一行泪流下,是因为瓦解了脆弱,一段话入心田,是因它为碰撞了心灵。同样的道理,作为民生的父母官,却不能温暖关爱民生,那就是民心所向公信度的缺失。因为爱这个民族,所以痛恨人间的冷漠。对于此案,上访人将上访到底,直至上访到结果满意的那一天;天道好轮回,苍天饶过谁?正义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上访人衷心等待上访结果!!!!!!!
上访人:丁良香,女,1962年12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203196212017720,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庙子村人,联系电话:15306443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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