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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就《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股市论谈 9 0 8 小时前
第五章 消费者价格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消费者收取相关费用。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以下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相关选项,并提供便捷的取消途径:
(一)提供免密支付服务;
(二)搭售保险、交通服务、其他合作平台服务、退票服务、延误补偿等额外服务或者商品;
(三)设置自动续期、自动扣款。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自动续期、自动扣款方式收费的,每次扣款应当提前将扣款时间、金额及价格变化情况以显著方式提醒并通知用户,允许消费者随时取消自动续期、自动扣款。
第二十二条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采取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抬高等级、调整服务内容、虚假提高服务数量或者时长等手段,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第二十三条 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价格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价格争议解决规则,公平公正解决价格争议。
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商品质量承诺和担保制度,督促平台内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和服务义务,有效化解消费纠纷。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四条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网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对平台经济领域价格行为开展监管。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网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对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进行提醒、告诫和约谈,必要时,省级以上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网信部门可以调查了解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应当按照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网信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所需信息。
第二十五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健全价格行为合规管理制度:
(一)完善内部合规管理制度,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二)健全平台管理规则,引导平台内经营者合规经营;
(三)设立价格问题投诉渠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违规行为;
(四)妥善保存平台内有关价格和交易信息,积极协助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建立平台内商品质量管控制度,开展商品质量抽检,及时进行质量安全风险提示,处置质量违规等行为;
(六)建立价格监督员制度,对平台内价格行为进行内部监督;
(七)加强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在价格行为中依法依规处理个人信息;
(八)依法履行价格行为有关算法备案手续,配合网信等有关部门开展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积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依法引导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觉规范价格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平台经营者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更好维护平台内经营者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依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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