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 映 材 料 被反映人: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北湖审判庭副庭长盛兆林 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鲁08民终2461号中不尊重事实,枉法裁判。 一、我和我村村民种植了几十年的土地,其土地约1300亩,村民约3000口人,村委未有发放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证,我举证不出来,判决我败诉,没有主体资格,该土地2024年三组流转给村民卞文超、十三组流转给村民陈恩贵,2025年在北湖区政府的督办下二组流转给卞文超、十一组流转给陈爱书、六组流转给尚友华、八组流转给陈恩贵,2023年济宁市济邹高速公路占用该土地20户,按每亩土地7万元,附属物每亩1.5万元赔偿的,这都是国家基本农田的赔偿标准。 二、该1300亩土地于2024年7月因村委没有尽职尽责进水受淹,村委排水一个多月,进水时是在风和日丽,阳光明媚的天气里,由于邻村许庄办事处孙杨田村的地里进水又从我村堰矮的地方漫水进入我村地里,进水位置在距我们济宁市的南二环(机场路)约500米的位置,法院根据村委律师提供的2024年济宁市气象局发布的天气预报情况,认定该水是不可抗力,认定村委对我的土地受淹不承担责任,该进水的位置现在仍然存在,可以还原真相察看现场。 三、由于土地没有承包、经营证,受淹是不抗力、天灾,所以不准予司法鉴定。 我的损失在你们法院讲理的地方都找不到讲理,我只有向毛爷爷在当年朝鲜战争中给彭爷爷说的那样“血战到底”,来捍卫你们法律的公平、公正、正义,捍卫你们的大法官张军向世界人民说的,“枫桥经验、程序不能空转、案结事了、如我在诉”的誓言。 诉求: 1、请求领导调查此事,来践行习主席的指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依法赔偿我的损失土地约18亩,绿化树约4000棵,房屋等。 反映人:许佳龙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石桥镇辛店村电话:13515379838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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